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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和国反腐第一案

1999-10-25 来源:光明日报 ■柏科 我有话说
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,共产党高级干部刘青山、张子善贪污案成为“共和国第一案”。

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、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的刘青山和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书记、书记的张子善,贪污盗用机场建筑费、救灾粮、河工粮、地方粮及银行贷款等共计171亿元(当时货币〕;并利用这些资材,投资所谓“机关生产”,勾结奸商进行违法经营。刘、张二人克扣河工口粮,致使民工食品粗劣短缺,造成病、残、死亡10余人。天津各区县干部仿效刘、张做法,克扣剥削掠夺农民泛滥成风。

1952年2月10日,河北省人民法院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命令,举行公审大会,判处刘青山、张子善死刑,立即执行,没收其全部财产。该案引起全国振动,刘青山、张子善分别于1931年和1933年入党,经历过土地革命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严峻考验。曾经为新中国的诞生作出过贡献。但在进城后,他们被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腐蚀,蜕化变质,成了人民的罪人。毛泽东对此事极为关注,1952年12月29日在审阅《人民日报》送审新闻稿时批示:“三十日见报!”

处决刘青山、张子善二犯,举国上下为此震惊。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被处决的共产党最高级别的干部。这一次重大反腐行动,后来成为反贪污反腐败反贿赂的典型案例,被称为“共和国反腐第一案”。

下图:1952年2月10日,河北省人民法院举行公审大会,判处刘青山、张子善死刑,立即执行,没收全部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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